在经历了最后一刻的激烈谈判和因天气导致的行程中断后,美国众议院(以下简称“众议院”)于2025年7月3日以218票对214票通过了预算协调方案,正式名为“根据H. Con. Res. 14第II标题提供的和解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或“该法案”)。新法案通常被称为《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简称“OBBBA”)。该法案是特朗普总统提出的一项影响广泛的税收与财政支出立法。众议院采纳了参议院通过的版本(参议院修正案H.R.11),并由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7月4日完成该法案的签署,达成了其自行设定的最后期限。
新法案涵盖税务与非税内容,例如:永久延续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关键条款、企业所得税减免永久化、竞选期间承诺的减税措施、以及减少或取消拜登政府时期的清洁能源税收激励和支出,以帮助抵消新法案带来的成本。
德勤美国已发布了一份更为详尽的名为“A closer look: Inside the new tax law”2的报告。而本文旨在概览新法案中影响非美国总部跨国企业(尤其是中国跨国企业)的若干重要税务条款。
美国国内税收条款
研发(R&D)费用和加速折旧:
新法案恢复了100%的奖励折旧,以及美国国内研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扣除政策,并将该税收优惠政策永久化。这些条款最初作为TCJA的一部分设立,将允许纳税企业继续享受美国国内研发支出费用化的政策。反之,纳税企业在美国以外产生的研发支出仍须资本化后并于15年内摊销。相关法规旨在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对美国境内研发的投资。
观察:在美国国内外产生研发费用的企业或需关注相关法规并评估相关影响,从而合理布局研发中心及相关安排。
利息费用扣除:
关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3(j)条对利息费用扣除限制的规定,新法案修订了“调整后应税收入(adjusted taxable income)”的定义,从中排除了Subpart F收入(即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特定收入)和GILTI收入(即全球无形低税收入)。同时,法案广泛地将“调整后应税收入”的计算基础恢复为EBITDA(即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而非税前利润EBIT)。
观察:对于有商业借贷的大型企业需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该变动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并可能允许纳税企业扣除更多的利息费用,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有效税率(ETR),有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减轻。
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
新法案削减了2022年颁布的《通货膨胀削减法》中的一些针对风能、太阳能和电动车行业的清洁能源税收抵免与激励措施。这些变化可能使现有项目仍能受益于相关激励,而未来项目则可能无法适用。这或将增加项目成本,促使企业加速现有项目实施进度,并重新评估其清洁能源战略。
同时,新法案基本采用与众议院法案一致的“禁止的外国实体”和“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定义,但限制将适用于更广泛的抵免和激励范围,施加罚款,并包括更明确的定义和安全港-包括综合组件规则的门槛。新的门槛和方法将用于确定美国纳税人何时从禁止的外国实体获得了实质性协助,包括“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该比率衡量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符合条件的组件的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归因于从禁止的外国实体采购的材料。这些规则将在几年内逐步实施,并将包括反规避措施。
另外,新法案通常允许在废除前转让《通胀削减法案》下的抵免和激励;然而,新法案禁止将抵免和激励转让给特定的外国实体。新法案还包括将第48D条先进制造业投资税收抵免率从25%提高到35%,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财产。
观察:在清洁能源生产和相关活动方面进行投资的跨国企业或需评估法案对能源税收抵免变化的影响。特别是,法案中使用的“投入使用”和“开始建设”测试日期将导致税收抵免资格和金额的重大差异—使得这些判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键。
穿透实体税:
此前众议院版本中关于限制各州实施的穿透实体税制度的条款已被取消,从而允许私募基金将所享受的州税抵免权益转移至各自的合伙人。此外,针对个人纳税人,州和地方税(SALT)扣除限额将暂时提高,适用至2029年。值得注意的是,各州所实施的穿透实体变通税制的可持续性,完全取决于美国国税局公告2020-75,未来仍可能因财政部的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观察:投资私募基金的美国纳税人需持续关注相关税务调整并评估其影响。
国际税收条款
删除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第899节的拟议条:有关“执行针对不公正外国税收的救济措施”:
美国与其他G7国家已达成一项共识,即若拟议的第899条从法案中移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二中的全球最低税规则将不适用于美国公司。根据G7发布的声明,基于 “并行机制”,美国母公司集团的美国国内外利润不会受到收入纳入规则(“IIR”)与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影响。该并行机制将“包括一项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环境或存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重大风险的情形做出解决的承诺”。
观察:新法案并未废除或否定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91条,该条款仍然有效,并为美国在特定存在“域外”或“歧视性”税收的司法辖区中,对特定外国公司提高税率留下了空间。
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BEAT):
新法案将BEAT税率从TCJA原规定的10%上调至 10.5%(对特定银行和注册证券经纪人的适用税率从11% 提高至11.5%)。同时,新法案删除了原拟将“符合足够外国税率”条件的支付排除在税基侵蚀支付(base erosion payments)定义之外的条款。税率上调与上述排除条款的取消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上升。上述修订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提请留意,根据TCJA,对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BEAT税率原计划上调至12.5%(对于银行和证券交易商则为13.5%)。因此,尽管新法案下BEAT税率从10%上调至10.5%(或从11%上调至11.5%),相较于TCJA的预定税率,实际上反而有所降低。任何受BEAT影响的跨国企业或需评估此次税率变化的潜在影响。
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
新法案取消了“净视为有形收入回报”(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这一计算机制(即每家受控外国公司(CFC)按比例分摊的合格商业资产投资金额中,超过其可分配净测试收入(net CFC tested income)部分的10%)。随着该项机制的废除,“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简称GILTI)这一术语不再适用,并已从《国内税收法典》中删除。相关概念现称为“净受控外国公司测试收入”(Net CFC Tested Income,NCTI)。此外,新法案还将适用于 NCTI 的《国内税收法典》第250条下的可扣除比例,从50%下调至40%。鉴于上述变更,美国跨国企业针对其海外收益所适用的最低税负水平将依照可用的外国税收抵免(FTCs)提高至12.6%-14%。
提请留意,根据TCJA,当前与NCTI(之前称为GILTI)相关的第250条减免计划原定于2026年从50%降低至37.5%。因此,尽管新法案下NCTI减免率从50%调整为40%,但NCTI的减免幅度实际上反而有所增加。
新法案还修改了GILTI制度,取消了与纳税人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相关的GILTI减免。这使得具有高合格商业资产投资(如拥有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拥有数据中心的科技公司)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纳税人未能完全享受该方案带来的优惠。
外国税收抵免(FTCs):
法案将可计入GILTI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比例从80%提高至90%(即“GILTI 折扣”由20%降至10%)。表面来看,在GILTI抵免篮(GILTI basket)下的外国税收抵免对集团而言可能更具价值,但需留意与特定扣除分摊至外国来源所得规则的联动影响。
尽管第250条的抵扣额度有所降低,但可抵扣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增加可能在整体上实现净抵消。因此,对于在较高税率地区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该方案甚至可能带来有利影响。美国纳税人或需进一步评估由于GILTI法规变化带来的整体税务影响。
外国来源无形收入(FDII):
通过取消“净视为有形收入回报”,“视为无形收入”(deemed intangible income)及“外国来源无形收入”(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等术语已不再适用,并被从《国内税收法典》中删除。FDII 现统一更称为“符合扣除资格的外国来源收入”(Foreign-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FDDEI)。此外,新法案将适用于 FDDEI (原FDII)的第250条下的可扣除比例从37.5%降至33.34%。根据相关更新,美国公司就其外国来源服务收入适用的税率将上升至13.9986%。
新法案取消了QBAI调整的影响,并基本上允许扣除FDDEI的33.34%(注:此前在TCJA中的FDII的可扣除比例为37.5%,并计划在2026年降至21.875%),从而为拥有大量有形资产的美国纳税企业提供更大的扣除额,并降低其整体税负。
特定扣除分配至外国来源NCTI的规则:
在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时,新法案修订了与NCTI相关所得中可适用的扣除项目分摊与分配规则。总体来看,该修订可能导致更多扣除被分配至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即增加NCTI),而NCTI抵免篮(原GILTI抵免篮)下的FTC则无法结转抵扣。因此,跨国企业或需重新评估其FTC配置结构与使用策略。
由于企业不再需要单独追踪外国分支机构的抵免篮,本次修订可能会降低外国税收抵免分配的复杂性。修订后的规则或将提升外国分支机构收入比较有限的跨国企业外国税收抵免的使用度。而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美国股东或需评估本次外国税收抵免限制规则修订带来的潜在影响。
其他CFC的条款: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954(c)(6)条有关关联方支付收入来源的CFC穿透规则已被永久延续,使得集团内部活跃业务相关收入继续享有优惠税务待遇。新法案亦恢复了《国内税收法典》第958(b)(4)条,即重新禁止“向下归属”(downward attribution)规则的适用。
这一调整或将减少某些非意图性结构安排导致的CFC认定,避免触发某些美国股东的5471表格申报义务及相关税收规则。尽管向下归属规则不再适用,新法案加入了新的第951B条法规。新增的第951B条法规涵盖了新的定义和要求,使得某些跨国企业集团中的美国纳税企业被认定为间接持有CFC权益并受制于CFC条款的约束。
此外,法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若干CFC相关的操作性规定,包括比例分摊、所得来源判定与所有权归属规则等。因此,拥有美国股东或美国子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或需重新检视持股架构并进一步评估相关CFC条款的影响。
观察:对于拥有美国股东或美国子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来说,新的税收法规变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涉及到受控外国公司(CFC)、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外国衍生无形收入(FDII),以及基础侵蚀和反滥用税(BEAT)等条款时,建议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影响,从而降低税务风险。
税务会计影响
ASC740和IAS12要求相关实体在立法颁布期间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中确认税法变更的影响。因此,对于截至2025年7月4日之前(例如,对于日历年结束的实体,即第二季度)的年度或中期报告期间,实体不应在该中期或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中确认法案的所得税影响。然而,实体应考虑ASC855 或者IAS10中的后续事件指导以及关于重大事件和不确定性事项的披露要求,以确定在 2025年7月4日之后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所需披露的程度和内容。
法案的所得税影响应在2025年7月4日或之后结束的中期和年度期间内确认。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实体的具体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还需注意的是,鉴于法案条款之间的许多相互依赖性,可能会影响实体的整体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对法案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观察:符合要求的公司需要评估相关规定对其现有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以便适当地对各项变化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还应考虑财报的披露,解释变化的性质及预估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涉及美国纳税个人的条款
最高所得税税率和更大的标准扣除额的永久化:
新法案将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原定2026年恢复到39.6%永久性地改为37%,并将税率等级永久性固定在10%、12%、22%、24%、32%、35%和37%。新法案还将TCJA下创建的更大的标准扣除额永久化:单身申报人的标准扣除额为15,750美元,户主为23,625美元,联合申报人为31,500美元。调整后的标准扣除额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并会有通货膨胀调整。
上述新规将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年收入超过62.6万美元(单身或户主)或75.1万美元(已婚合报)的高收入者将最为受益。
慈善捐款抵扣新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只有选择分项扣除(itemized deduction)的纳税人才能够抵扣慈善捐赠。新法案允许不选择分项扣除而是选择标准扣除(standard deduction)的纳税人就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额外抵扣最高1,000美元(单身或户主)或2,000美元(已婚合报)。
此外,新法案针对选择分项扣除的的纳税人新增了0.5%的慈善捐款扣除最低限额,也就是说,慈善捐款中只有超过纳税人应税收入0.5%的部分才能扣除。未能扣除部分可以递延至之后五个纳税年度。上述新规定属于永久性政策,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合格小企业股票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法规(TCJA未作改动),投资者在出售持有超过五年的合格小企业股票(Qualified Small Business Stock, 以下简称“QSBS”)时,可以豁免最高100%的资本利得。新法案对QSBS免税条款(主要适用于2025年7月4日之后发行的 QSBS)引入了显著的增强措施:提供阶梯式免税收入比例。法案允许纳税人在持有合格小企业股票满三年但不足四年时,享受50%的资本利得豁免比例,持有股票满四年但不足五年时,享受75%的豁免比例,持有股票满五年或以上时,可享受100%的豁免比例。
该法案还将QSBS收益的终身免税额度从1000万美元提高到1500万美元(此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将公司有资格发行QSBS的总资产门槛从5000万美元提高到7500万美元(此金额同样将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新法案对QSBS税收优惠的增强和扩大化,对初创企业投资人带来实质利好,将使更多投资人能够更早更多地享受QSBS的优惠待遇。
扩大替代性最低税(AMT)豁免:
新法案永久性地提高了AMT免税额(exemption)和收入逐步取消标准(phase-out thresholds)。其中收入逐步取消标准确定在50万美元(单身申报)和100万美元(已婚合报),并与通货膨胀挂钩。新法规将使更多的高收入者继续避免触发AMT。
汇款转账消费税:
新法案新增第4475条规定,针对某些汇款征收1%的消费税。转账消费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现金、银行本票、支票等类似工具的汇款,但不包括通过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账户或美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进行的汇款转账。一般来说,汇款的 “汇款人”需缴纳税金,但税金由“汇款转账服务提供商”收取。该条款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赠与税和遗产税免税额永久性上调:
新法案将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免税额(basic exclusion)以及跨代传承税(generation-skipping tax)的免税额(GST exemption)从现行的10,000,000美元(通货膨胀调整之前)永久性地上调至15,000,000美元。上调后的免税额将从2025年12月31日之后生效,并会有通货膨胀调整。
观察:美国纳税个人应充分考虑相关法规的变化并进行合理安排。此外,本文中提及的若干国际税收条款(例如GILTI和与CFC相关的条款)同样适用于美国纳税个人。因此,持股非美国企业的美国个人股东或需关注相关条款并评估相关影响。
《大而美法案》包含了多项税法调整,许多原为政策设想的内容现已立法成型。法案的实施将对美国纳税人及中国跨国企业造成影响。当前正是美国纳税人及中国跨国企业重审架构、评估影响并进行必要战略调整的关键时点。德勤建议美国纳税人及中国跨国企业尽早咨询专业的美国税务顾问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概述美国《大而美法案》对非美国总部跨国企业(例如:中国跨国企业)及美国纳税人产生的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影响。鉴于相关税法条款极为复杂,获取专业的美国税务咨询建议对于全面理解其对特定纳税企业或纳税人形成的潜在影响至关重要。本文不构成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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